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潭征补[2006]第5号
湖南工程学院校区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954号文件批准,在高新区宝塔办事处江边村征用部分集体土地。湘潭市人民政府于
一、本次征地范围:
东至:江边村道路 南至:刘国文私房 西至:木鱼湖 北至:木鱼山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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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 |
征用土地类别 |
面 积(亩)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 (倍) |
安置补助费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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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边村 |
宅基地 |
2.34 |
1800 |
10 |
20×20% |
三、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按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2005]27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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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元) |
安置补助费(元) |
附属设施补偿(元)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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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0 |
16848 |
8280 |
67248 |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由该组织妥善安置农业人口。
六、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可
联系人:陆建明 联系电话:13055150575
七、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的办法与时间:
征地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由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造出明细补偿清册,由江边村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8月 10日前领取发放。如不按期领取补偿费用,则在相应银行设立专户储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能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公告第二条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蚋,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
九、其他:
江边村村民委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后,负责做好村民工作,并于
特此公告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