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12-01 15:57

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湘潭市矿产资源,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在组织开展《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论等进行第二次公示,以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规划名称及概要

规划名称: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规划概要:本规划是指导湘潭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文件,以2020年为规划基准年,规划目标年为20212025年。主要规划内容为湘潭市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设置、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等。到2025年,完善规划分区,新增资源量地下热水100万m3、海泡石粘土矿石100万t、锰矿石300t;设置非砂土矿开采规划区块22个,其中主要矿产年开采量锰矿石20万t/a、水泥用灰岩550万t/a、冶金用白云岩150万t/a、饰面石材30万t/a、矿泉水140万m3/a、地下热水100m3/a。到2025年,全区矿山数量控制在58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

二、规划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规划》实施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阶段对环境均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主要影响有:勘查阶段可能有人为活动、噪声和少量的废弃物,当勘查工作结束后,这些环境影响将随即减弱或消失;开采过程中需要占用土地、破坏当地植被和景观,从而引起水土流失,在开采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噪声、水土流失及诱发地质灾害等。《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将有利于所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对环境的影响是正面的。

三、规划拟采取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对矿山开采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合理化管理,以减轻施工过程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运输车辆应完好,不应装载过满,并尽量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减少沿途抛洒,并及时清扫散落在路面上的泥土和材料,冲洗轮胎,定时洒水压尘,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在靠近铁路、航运附近的矿区,应优先选用铁路运输及水运等清洁的运输方式,减少公路运输过程的扬尘影响;矿区内部运输应优先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替代公路运输方式,若采用公路运输应积极采用新能源汽车运输。矿石开采过程中岩石采剥、钻孔、爆破、锯切、装卸等工序作业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等措施;矿石加工过程中,破碎加工区、中间料库、成品库等区域需实现厂房全封闭,生产线须配套收尘装置,采取喷雾、洒水、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临时表土堆场或废石场应采取喷雾、洒水等措施;矿区配置洒水车、高压喷雾车等设备,对无组织排放粉尘进行固尘、抑尘、降尘;根据产尘点的粉尘浓度和特性,在穿孔凿岩机装载机、破碎机、筛分机、整形机、输送机等设备连续产生粉尘部位安装相应的高效节能除尘装置;生产加工车间的产尘点要封闭,有利于形成负压除尘;皮带运输系统廊道应选用封闭方式,防止粉尘逸散;粉尘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对于环保要求严格的地区,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并达到地方环保要求的标准;设立局部废气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减少废气排放。存在尾气排放的设备装置,其废气排放标准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建立粉尘监测网络与评价制度,编制监测控制方案,并针对监测控制对象定期组织第三方监测和自行监测

2.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施工期废水要集中收集并进行沉淀处理。施工现场设备及车辆定期冲洗,冲洗废水沉淀后中水回用;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提高预警应急能力,加强接管口的设置及管理,禁止私设暗管和排污口;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后用于矿山洒水降尘用,不外排;矿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厂区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上清液回用生产,不外排;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厂区内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沉淀回用;矿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或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用于周边农田菜地施肥;矿山应对采矿场、排土场、废石场的防洪排水进行整体规划,建设截洪沟、沉砂池等设施,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对收集的地表径流水和矿坑排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和厂区生产。

在靠近饮用水源保护区附近或在准保护区内开采时,应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不在保护区内设置废水排放口,对采场、排土场、废石场设置的截排洪沟出口应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场内设置废水沉砂池,废水经沉淀合格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地下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矿山涉及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明确区域地下水赋存及分布,为对地下水污染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依据;开采过程中对地下水含水丰富区域,采取“先探后采”,预留防水墙;防治地下水串层污染,做好地下水监控。

4.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在距离声环境敏感点较近施工场地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工期尽量避开敏感点的敏感时间;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尽量压缩施工区汽车数量和行车密度,控制汽车鸣笛;设备调试尽量在白天进行;加快道路建设,形成较为畅通的道路网络,加强路面保养,减少车辆颠簸振动噪声;采用先进的爆破方式,减小噪声、扬尘、爆破冲击波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在早晨或下午较晚时进行爆破,以减少因大气效应而引起的噪声增加;合理安排场地内工艺设施布局,选取低噪设备和设施,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处理后,使矿山开采过程中噪声污染源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满足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

若矿区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可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建立噪声监测网络与评价制度,编制监测控制方案,并针对监测控制对象定期组织第三方监测和自我监测

5.固体废弃物影响减缓措施

制定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开采规划,实现资源分级利用、综合利用;对开采期间剥离表土或筛分后的渣土,用于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复绿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要集中收集,设置独立的场所存放,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蓄电池、滤袋等废物,应无害化处理或交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

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进行收集,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统一处置,并要做好垃圾堆放点的消毒工作,杀灭害虫,以免散发恶臭、滋生蚊蝇、传染疾病及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和临时堆放场地选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中相关要求进行选择;排土场、废石场合理选场,首先选择废弃的采坑与塌陷区设置堆场,其次选择荒山、荒坡地的沟谷设置堆场,避免占用耕地、林地;堆场使用后,应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恢复和验收

6.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与措施

1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建立矿业权有序退出长效机制,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已设合法采矿权,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产业政策调整原因需要退出的,按相关规定协商退出。已设采矿权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最低“三率”指标等要求,以及采用国家明令淘汰采选技术方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淘汰退出。确保退出矿山恢复土地基本功能。

2规划矿山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与保护措施

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工业场地、排土场、永久边坡、矿山扰动区域等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凹陷开采矿山影响范围暂时难以治理的土地,应进行动态监测,适时治理;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监测人员,向社会公开数据,接受监督。

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础上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复垦质量应达到《土地复垦治理控制标准》(TD/T1036)规定的要求;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应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地形、水资源及表土资源,合理确定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复垦方向,科学合理地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开采中和开采后应建立、健全长效管护与监测机制,对土地复垦区稳定性与质量进行有效管护与动态监测。

各个项目宜采用边开采边复垦的方式,并尽可能恢复原始地貌。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湖南省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符合国家重大政策及规划要求,与湘潭市相关规划及政策协调,规划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全市现有“小、散、乱”的开采现状存在的不利环境影响,结合“十四五”基础建设需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划为禁采区,对现有关闭退出及历史遗留矿山进行生态修复,并要求2025年所有矿山达到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生态环境影响等,需按照规划环评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逐一严格落实

规划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湘潭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矿区所在区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规划调整建议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看,《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是可行的。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众意见征求的范围为湘潭市区辖范围。征求对象包括全部个人和团体,征求意见主要事项包括:从环境影响的角度,对规划实施后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提出自己的看法。对减轻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及减缓污染影响措施的要求,对规划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等。

六、征求意见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来电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您的意见。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环评单位将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情况属实的意见或建议将予以认真采纳或回应。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本公示发布起十个工作日内。

八、规划单位与环评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王旭林

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联系方式:0731-55558777

环评单位:湖南国网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岭

通讯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街道建设中路7号科研综合楼4楼

联系方式:0731-55881598

电子邮箱:2222095588@qq.com

九、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x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