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自然资罚决〔2022〕2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6-17 14: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2〕2号

 

    当事人:湖南铁工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对湖南铁工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湖南海立美达钢板加工配送厂房6#厂房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9月至11月在经开区吉利路以南、银盖路以东,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湖南海立美达钢板加工配送厂房6#厂房项目的行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湖南铁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彭国强办理湖南海立美达钢板加工配送厂房6#厂房项目行政处罚等事宜。

2.《不动产权证》[湘(2021)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30808号],证明出让土地面积23706.26㎡,房屋建筑面积14652.59㎡。

3.《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湖南海立美达钢板加工配送厂房6#厂房的现状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事实,且行为人认可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湖南海立美达钢板加工配送厂房6#厂房项目的违法行为。

5.《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证明湖南海立美达钢板加工配送厂房6#厂房的现状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6.《湖南海立美达钢板加工配送6#厂房现状评估报告》《湖南铁工实业有限公司6#厂房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证明该项目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7.《湖南海立美达钢板加工配送二期项目六号厂房造价报告》,证明工程总造价994285.3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我局已于2022年6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2〕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2〕2号)后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中“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总造价(994285.30元)百分之五的罚款49714.265元,计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柒佰壹拾肆元贰角陆分伍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民生银行湘潭支行,账户:湘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201 0144 0000 004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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