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2〕3号
当事人:湘潭理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袁礼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000MJJ5719665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船形山路3号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湘潭理工学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22年2月以来,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经现场测量违法建设面积77523.1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另查明,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7#实训楼西南角占用一处夹缝用地371.77㎡,由于坐标偏移原因,导致未及时报批,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湘潭理工学院委托何昌隆办理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行政处罚等事宜。
2.《不动产权证》〔湘(2022)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22872号〕,证明西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23610.21㎡;《不动产权证》〔湘(2022)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22873号〕,证明东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71271.08㎡。
3.《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的现状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事实,且行为人认可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的违法行为。
5.《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证明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的现状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6.《湘潭理工学院三期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证明该项目的建筑结构安全。
7.《湘潭理工学院三期项目现状评估》,证明该项目属于符合上位规划,现状建筑间距满足技术规定及防火间距要求、现状建筑退让满足技术规定要求。
8.《建设工程造价评估咨询报告》,证明工程总造价59863324.23元。
9.《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业务审查例会会议纪要(第2次)》,证明该项目规划与建筑方案已初步确定。
10.《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因原存量国有土地在自然资源部备案系统中坐标偏移导致有项目9亩土地(包含本次违法占用的371.77㎡)未及时报批回,该9亩土地已于2022年5月10日报批回。
11.《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业务审批例会(2022年第8次)》,证明违法占地的371.77㎡土地将以公示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至湘潭理工学院名下。
我局已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2〕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2〕3号)后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中“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9863324.23元)百分之五的罚款2993166.2元,计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玖万叁仟壹佰陆拾陆元贰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民生银行湘潭支行,账户:湘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201 0144 0000 004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