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2〕5号
当事人:湘潭鸿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R378Q8F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步步高置业新天地售楼部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湘潭鸿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在湘潭经开区北二环路以北、莲城大道以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项目,经现场测量违规加建结构联系板部件总面积4608.9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行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湘潭鸿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肖湘办理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项目行政处罚等事宜。
2.《不动产权证》〔湘(2020)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07761号〕,证明项目一期土地使用权面积28331.9㎡;《不动产权证》〔湘(2020)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33942号〕,证明项目二期土地使用权面积32226.45㎡。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302202000041号),证明项目一期规划批准面积为116197.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302202000150号),证明项目二期规划批准面积121649.16㎡。
4.《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项目的现状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事实,且行为人认可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项目的违法行为。
6.《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1-8#栋及地下室现状测量图》,证明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项目的现状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7.《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1-5#栋及地下室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证明瑞府1-5#栋及地下室建筑均位于国土宗地、审批总图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项目用地性质与国土证、审批总图相符;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主体轮廓、建筑定位与已批总图相符;建筑高度与审批基本相符;地下室建筑轮廓与审批建筑方案图相符,退让红线、道路红线满足要求。
8.《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1#、2#、3#、5#、6#、7#、8#栋及地下室造价评估咨询报告》,证明该项目违规搭建部分造价为1080821.33元。
9.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2〕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2〕5号)后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中“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7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涉及工程造价罚款技术的认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法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造价作为罚款基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步步高·新天地五期住宅-瑞府项目违建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080821.33元×5%=54041.07元,计人民币大写:伍万肆仟零肆拾壹元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民生银行湘潭支行,账户:湘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201 0144 0000 004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