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4〕02号
当事人:湘潭天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雨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7CJQFB01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街道先锋村新建组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对湘潭天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湘潭天诚物流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湘潭天诚物流建设项目,目前已建成。经测量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78.7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超出已批建筑方案100.9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湘潭天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赵立新办理湘潭天诚物流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等事宜。
2.《不动产权证》,证明该项目合法的土地来源。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项目办理了建设及规划手续。
4.《现场照片》和《现场勘测笔录》,证明湘潭天诚物流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事实,且行为人认可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湘潭天诚物流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6.《湘潭天诚物流有限公司项目现状评估报告》《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证明湘潭天诚物流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7.《湘潭天诚物流项目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
8.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4〕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4〕2号)后表示无异议,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湘潭天诚物流建设项目,经审查认定该项目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4010000元×5%=200500元),计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伍佰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200500元缴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南岭支行,账户: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赐强
电 话:18907328286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