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4〕5号
被处罚人: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9楼910-918室)
法定代表人:李顺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8087949X0
你公司在岳塘区吉安路以东建设宏通·毕加索项目,于2010年7月开工建设,2012年9月建成,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项目现状总建筑面积 41786.4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比,现状总建筑面积增加 1938.04㎡。根据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宏通·毕加索商住楼项目造价评估咨询报告》,该工程造价评估的总金额为48026325.31元,其中地下部分(土方、地下建筑工程、地下装饰工程、地下安装工程)11854265.14元,地下部分折合1527元/㎡;地上部分(地上建筑工程、地上装饰工程、地上安装工程)36172060.17元,地上部分折合1166元/㎡。
经查实,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主要体现在:
1.违规升层建设。4栋主楼增加2-4层,建筑高度增加8.13-18.33米。裙楼局部增加2层,建筑高度增加5.65米;
2.超许可面积建设。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1938.04㎡,其中住宅增加 1942.63 ㎡、商业增加 45.16 ㎡、加建房屋增加145.40 ㎡、消防控制室减少 0.75 ㎡、地下室减少 194.40 ㎡;
3.违规改建转换层、改变建筑轮廓建设;
4.未按规划总图配套建设停车位、绿地、消防环道;
5.局部建筑退让、退界、间距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潭用[2009]第101254号)、湘潭市发改委关于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峰景上苑和峰誉名门项目核准的批复(潭发改投〔2008〕2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0304201000015号)、湘潭市宏通•毕加索综合楼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30420100010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303201008030101);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3.经委托湘潭市勘测设计院出具的《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湘潭市规划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宏通·毕加索商住楼项目规划实施评估意见》、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宏通·毕加索商住楼项目造价评估咨询报告》;
4.其它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4〕3号),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对测量面积、建筑轮廓、容积率、停车位等事项提出异议。我局委托相关技术单位重新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于12月4日将核实的情况反馈你公司。
依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确认该项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版)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该项目地上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工程、地上装饰工程、地上安装工程)总造价为36172060.17,处地上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08603.01元(壹佰捌拾万捌仟陆佰零叁点零壹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南岭支行,账户: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贺滋洲
联系电话:0731-55558632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