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岳)罚决〔2025〕1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9-15 1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岳)罚决〔2025〕1号

被处罚人:冯小金  身份证:43031119******3023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云河村栗才组330号

 

经查实,冯小金于2009年初在岳塘区双马街道云和村栗才组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新茅屋子羊肉店,2012年底全部建设完工。违法占用土地总面积485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为3662平方米(耕地618平方米,林地2923平方米,其他土地121平方米),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1196.3平方米。项目占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占地总面积为1200.27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3859.73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个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关于建设马家河

茅屋黑山羊假日休闲旅游基地的请示(2009年)等;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3.经委托湘潭市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

4.岳塘区双马街道办事处《关于新茅屋子羊肉店建设用地情况的调查意见》;

5.岳塘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协助办案的函的回复》;

6.其它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作出了《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自然资岳罚告〔2025〕1号),我局在该告知书中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2025年9月2日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被处罚人进行了书面复函。

鉴于该违法占地建设发生及完成时间在2019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之前,并依据“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湘国土资发〔2010〕16号)进行处罚,依据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第二款“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858.3平方米给岳塘区双马街道云和村,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同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因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栋建(构)筑物,建筑总面积3859.73平方米。

2.对违法占用的耕地61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罚款(618×20=12360元);林地292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罚款(2923×15=43845元);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1196.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罚款(1196.3×15=17944.5元);其他土地12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罚款(121×15=1815元),罚款金额总计为:柒万伍仟玖佰陆拾肆点伍元整(小写:7596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本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858.3平方米给岳塘区双马街道云和村,并将罚款上缴至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账户: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80050720100100066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畅

电  话: 0731-55558673

地 址:  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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