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雨)罚决〔2026〕2号
被处罚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平江县翁江镇水口咀集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余稳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5XU3N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白云城际主干道(湘潭白云路-长沙潇湘大道)项目(湘潭段)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24年3月,你公司在雨湖区响水乡桂花村占用集体土地4465平方米(其中水田3887平方米、林地61平方米、农村道路517平方米)建设白云城际主干道(湘潭白云路-长沙潇湘大道)项目(湘潭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3.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雨)自然资罚告〔2026〕2号),我局在该告知书中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结合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再给予罚款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65平方米给响水乡桂花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唐鸿波
联系电话:0731-52322301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