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自然资(岳)罚决〔2026〕01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3-23 15:21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岳)罚决〔2026〕01号

  被处罚人1:杜文峰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金桥中央花园 18 栋 3E

  身份证号码: 3203231973******52

  被处罚人2:刘思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马家河街23号附75号

  身份证号码: 4303041985******72

  被处罚人3:苏浩波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美的国宾府7栋1703房

  身份证号码: 4303021978******13

  我局于 2025年11月27日,依法对你们在湘潭市岳塘区九城国际汽车城南侧、东北侧、北侧涉嫌违法开采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月你们在湘潭市岳塘区九城国际汽车城建设工地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外运期间,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9777.6吨出售分别获利40000元(杜文峰)、160000元(刘思) 、15107.2元(苏浩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修正)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矿产品矿种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3.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6 年 3 月 9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自然资(岳)罚告〔2026〕01号),我局在该告知书中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的规定,无证采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如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 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鉴于你们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和退赃退赔等情节,我局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开采的剩余未售出砂砾土500吨;

  2.没收杜文峰违法所得40000元,并按处以违法所得10%的标准罚款 4000 元(40000 元*10%) ;没收刘思违法所得 160000元,并按处以违法所得25%的标准罚款40000元(160000元*25%);没收苏浩波违法所得15107.2元,并按处以违法所得10%的标准罚款1510.72元(15107.2元*10%) 。以上合计金额人民币贰拾陆万零陆佰壹拾柒元玖角贰分(¥260617.92)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本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上缴至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账户:湘潭市岳塘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80060120100100161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灏

  联系电话: 0731-52322301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 3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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