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自然资罚决〔2022〕1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5-13 10: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2〕1号

被处罚人: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281号万达广场综合楼B座7楼


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至2021年12月在岳塘区芙蓉路以南晓塘路以北建设万达广场项目B地块D区S-9#商铺。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调查。经委托湘潭市勘测设计院实地测量,商铺建筑面积 2449.40 ㎡,建筑占地面积1291.09㎡,建筑层数为两层,目前项目已竣工。你公司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该项目各项技术指标与2018年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相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宗地2-12-2-76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潭国用(2014)第29S252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规〔地〕字第43030420150004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3.经委托湘潭市勘测设计院出具的《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湘潭市万达广场项目B地块S-9#商铺)、湘潭市规划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湘潭市万达广场项目B地块S-9#商铺现状实施评估》。

4.经委托湖南天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湘潭万达广场B地块D区S-9#商铺工程造价报告》,项目工程造价4676420.51元。

5.其它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作出了《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2〕1号),我局在该告知书中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中的“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4676420.51元×5%≈233821.03元),计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叁仟捌佰贰拾壹点零叁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上缴至中国民生银行湘潭支行,账户: 湘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720101440000004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畅

电  话:0731-55558673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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