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2〕6号
当事人:湖南金龙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庆云
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6329529X6
住所:雨湖区鹤岭镇立新村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对你公司在雨湖区鹤岭镇立新村建设荷花合金厂仓库项目涉嫌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1月在雨湖区鹤岭镇立新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荷花合金厂仓库属于非公益项目建设,项目违法占地面积共计1447㎡(其中耕地45㎡,乔木林地1128㎡,坑塘水面91㎡,田坎5㎡,工业用地178㎡),建筑面积共计1442.92㎡(1栋,1层,钢架结构),目前工程已完工。其用地符合《鹤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在湘潭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此行为违反了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金龙锰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湖南金龙锰业有限公司委托邹立新办理仓库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等事宜。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现场检查(勘测)笔录》,证明荷花合金厂仓库项目的现状建设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可湖南金龙锰业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荷花合金厂仓库项目,占地面积1447㎡,建筑面积1442.92㎡的违法事实。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证明荷花合金厂仓库项目违法占地面积共计1447㎡(其中耕地45㎡,乔木林地1128㎡,坑塘水面91㎡,田坎5㎡,工业用地178㎡),建筑面积共计1442.92㎡(1栋,1层,钢架结构)的违法事实。
5.雨湖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书》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套合《鹤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和“三区三线”规划的情况,证明湖南金龙锰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鹤岭镇立新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的荷花合金厂仓库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意见,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
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2022年3月1日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47㎡至雨湖区鹤岭镇立新村民委员会,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仓库一栋,建筑面积1442.92㎡。
2.依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45㎡,且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处每平方米400元罚款18000元。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402㎡(其中乔木林地1128㎡,坑塘水面91㎡,田坎5㎡,工业用地178㎡),且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280400元。并处罚款共计298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仓库一栋,建筑面积1442.92㎡移交政府相关部门。2.将罚款298400元缴纳至中国民生银行湘潭支行,账户: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20101440000004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丽彬
电 话:19967279909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