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3〕4号
唐文博:
我局于2023年4月15日对你涉嫌非法开采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22年9月3日至14日在岳塘区昭山镇楠木村楠木组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施工期间,擅自将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碎石外运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经我局委托技术单位进行开展涉嫌非法开采勘测,认定涉嫌非法开采的石英砂岩等矿产资源总量为1697吨。经委托湘潭市价格认定中心开展价格认定,确定你非法开采的矿物在湘潭市场价格为33.33元/吨。综合评估你涉嫌非法开采违法所得为56561.01元(1697吨×33.33元/吨)。根据买卖双方的笔录及碎石外运相关凭证等资料,确认你违法所得实际收入为56000元。因两者差距较小,结合现有证据佐证,决定以你违法所得的56000元作为行政处罚基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湖南省国土空间调查监测所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
4.湘潭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唐文博非法开采的用于道路路基铺垫的泥碎渣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其它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执告〔2023〕4号),于2023年9月4日送达你本人,并告知你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6000元,并处罚款8400元(56000元*15%)。以上合计人民币64400元(陆万肆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上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南岭支行,账户: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39150436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王毅
联系电话:0731-55558637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