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自然资罚决〔2023〕5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2-11 14:3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3〕5 号

 

当事人:湖南鑫广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7KWR7B0A

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徐家组39号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湖南鑫广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徐家组39号土地搭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占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徐家组39号土地搭建厂房,目前已建成。其用地符合《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村庄规划图(2021-2035)》,经现场测量违法占地总面积1465平方米 (林地124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88平方米,其他土地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5平方米,未利用地9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湖南鑫广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李汉明办理湖南鑫广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的行政处罚等事宜。

2.《现场照片》和《现场勘测笔录》,证明湖南鑫广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现状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违法占地行为的事实,且行为人认可其未取得用地于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徐家组39号搭建厂房的违法行为。

4.《湖南鑫广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雨发改备〔2022〕100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3〕619号),证明该企业办理了相关审核许可手续。

5.《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村庄规划图(2021-2035)》及批复,证明该项目占地符合规划要求。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湖南鑫广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徐家组39号的用地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7.《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证明湖南鑫广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徐家组39号搭建的厂房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8.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3〕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3〕5号)后表示无异议,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公司未取得用地许可于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擅自占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徐家组39号的土地搭建厂房。违法占地总面积1465平方米 (林地124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88平方米,其他土地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5平方米,未利用地9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46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村委会,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1465.33平方米的建筑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非法占用1465平方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贰拾玖万叁仟元整(¥293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1465平方米土地至雨湖区姜畲镇塔岭村村委会。2.将罚款293000元缴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南岭支行,账户: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39150436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赐强

电  话:18907328286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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