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自然资罚决〔2023〕7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2-11 14: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决〔2023〕7号

 

当事人: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应培 

社会信用代码: 11430381779004442G

住所: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大将北路60号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在湘乡市东郊乡新塘村大将路建设雨水管网项目推填土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23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湘乡市东郊乡新塘村大将路建设雨水管网项目推填土,违法占地总面积2896㎡(其中水田2039㎡,灌木林地21㎡,其他林地252㎡,坑塘水面312㎡,农村宅基地265㎡,公路用地7㎡),目前已全部恢复耕种。其用地符合《湘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在湘乡市“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此行为违反了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湘乡经开区建设局李烨宇副局长办理该案行政处罚等事宜。

2.湘乡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湘乡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曾淼配合调查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雨水管网项目推填土非法占地事宜。

3.湘乡市东郊乡新塘村村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黄亮配合调查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雨水管网项目推填土非法占地事宜。

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只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大将路管网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大将路雨水管网项目建设范围及现场勘测报告》、大将路段管沟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大将路雨水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设施工图纸、工程现场计量会签单、现场施工照片、《大将路雨水管网项目建设范围及现场勘测报告》、SC4303812023031303311037-1图斑复耕验收表。

5.大将路(裕能段)雨水管网项目涉嫌违法用地湘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6-2020年)(局部)、大将路(裕能段)雨水管网项目(裕能段)与“三区三线”成果套合示意图(局部)、大将路(裕能段)雨水管网项目涉嫌违法用地(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现场检查(勘测)笔录》,证明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建设雨水管网项目推填土非法占地的现状情况。

7.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授权委托李烨宇的《询问笔录》。

8.湘乡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曾淼的《询问笔录》。

9.湘乡市东郊乡新塘村村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黄亮的《询问笔录》。

10.《案审会议纪要》、湘潭市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结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设施工图纸、工程现场计量会签单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文件内容《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证明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建设雨水管网及活动板非法占地总面积2896㎡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意见,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

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2022年3月1日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第(二)项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896㎡至湘乡市东郊乡新塘村民委员会,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2022年3月1日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第(二)项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雨水管网项目推填土属于因建设公益性的市政公共设施项目推填土,该项目建设推填土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39㎡,且已恢复耕种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611700元;该项目建设推填土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857㎡(其中灌木林地21㎡,其他林地252㎡,坑塘水面312㎡,农村宅基地265㎡,公路用地7㎡),且已恢复耕种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85700元。两项合计并处罚款:697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697400元缴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南岭支行,账户: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39150436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丽彬                    

电  话:19967279909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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