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罚〔2024〕3号
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狮山村村民委员会:
经查实,你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8月在雨湖区响水乡狮山村竹围组进行挖渠施工,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挖砂砾土并外运销售获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属违法开采行为。依据湘潭市辉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磅房手写数据和财务统计,2022年8月至10月,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欧阳开生等人开采砂砾土,确认开采砂砾土共计23604.53吨,违法所得为637322.31元,你村将非法采矿所得全部用于村委会弥补铺设抗旱管道工程经费不足和偿还村部欠账。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雨湖区公安分局笔录证明;
3. 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
4. 湖南省国土空间调查监测所出具的矿产品鉴定报告测量技术报告;
5. 关于对涉嫌非法开采砂砾土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其他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鉴于你村将非法采矿所得全部用于村委会弥补铺设抗旱管道工程经费不足和偿还村部欠账,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责令你村民委员会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原地类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37322.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上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市雨湖区支行,账户;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39150436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彭跃明
联系电话:0731-55558668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