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雨)罚决〔2025〕1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18 09:4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雨)罚决〔2025〕1号

 

被处罚人:朱正伟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奔驰路10号九怡佳苑1栋3单元602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并出售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在雨湖区九华上元产业园建设工地承包场地平整和土方外运期间,将场地内的砂砾土52501.25吨出售取得525012.5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矿产品矿种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3.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雨)自然资罚告〔2025〕1号),我局在该告知书中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的规定,无证采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如下: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结合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和退赃退赔等情节,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25012.5元(已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扣押并上缴国库),并处罚款210005元(525012.5元*4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本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上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城西支行,账户:湘潭市雨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20686353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唐鸿波

联系电话:0731-52322301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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