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自然资(雨)罚决〔2026〕1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2-03 1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自然资(雨)罚决〔2026〕1号

  被处罚人1:谢望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富洲路1号金侨城24栋1单元302号

  身份证号码:43************0719

  被处罚人2:张新华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富强村春花组桂花塘8号附1号

  身份证号码:43************4318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你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并出售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你们在长株潭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项目二、三、四期承包土方工程过程中,将场地内挖出的砂砾土(建筑用砂)约1.36万吨出售并分别获利160000元、100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矿产品矿种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3.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向你们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潭(雨)自然资罚告〔2026〕1号),我局在该告知书中告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的规定,无证采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如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结合你们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和退赃退赔等情节,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谢望违法所得160000元(已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扣押并上缴国库),并处罚款40000元(160000元*25%);

  2.没收张新华违法所得100000元(已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扣押并上缴国库),并处罚款25000元(100000元*2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本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上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城西支行,账户:湘潭市雨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20686353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唐鸿波

  联系电话:0731-52322301

  地    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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