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低效开发协办发〔2025〕10号)关于印发《湘潭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动产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9-18 08:29

潭低效开发协办发202510

 

关于印发《湘潭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动产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湘潭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动产登记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动产登记细则(试行)

 

湘潭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5918 


附件

 

湘潭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动产登记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做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不动产登记工作,创新盘活低效用地举措,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湘潭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241号)等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湘潭市低效用地评价与认定标准(试行)》认定,并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的土地及房屋。

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或市场主体收购低效工业用地所建设的高标准厂房等多层工业项目,未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申请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可按幢、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其中,通过采取自主、联营方式开发不改变土地权利归属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通过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再开发的,属于首次转移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双方共同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可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由预告登记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零星低效用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承租人租赁已颁发不动产权证的二级市场土地进行过渡期开发利用的,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报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提交分割审批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分割后剩余宗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房在办理首次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或抵押”,但经批准后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工业用房、工业配建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经批准同意分割或者分割转让的,提交分割符合房屋结构、消防安全意见和分割转让审批手续,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零星低效用地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用地置换。置换双方凭置换批文、土地置换协议等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十条 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兼容(变更)用途、变更土地使用年限的,提交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及规划用地条件,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兼容(变更)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提交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划拨用地兼容商业等经营性功能且需同期建设的,按照划拨转出让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兼容多种用途的土地和建筑物,登记时记载土地的主要用途,兼容用途和兼容比例在附记栏记载。地上有建筑物的,以规划确定的不同用途建筑物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分别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存量建筑转换利用需改变土地和建筑不动产登记用途的,提交符合房屋结构、消防安全意见和按新用途办理的规划许可或规划意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差额)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符合相关规划的“已征未拆”(原权证已注销)存量建筑,经鉴定符合房屋结构、消防安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房地一体方式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已征未拆”(原权证已注销)存量建筑未进行供地的,市场主体可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转换利用,租赁期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供地(含建筑物)手续,且符合房屋结构、消防安全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变更土地用途新建保障性住房,原为划拨土地的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提交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十七条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住宅类存量房屋经批准改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兴办新型产业项目(M0)、服务业和文化产业,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无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办理用地手续的,凭出让合同、地价缴纳凭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或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 支持低效用地“带押过户”。《民法典》施行前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民法典》施行后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登记簿记载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簿上没有记载约定的,由受让人、抵押人共同申请。

第二十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不动产登记纳入绿色通道、企业专窗、“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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