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2026年2月10日
为加强湘潭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用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根据湘潭市《湘潭市园区“合同用地”实施办法(试行)》(潭政办发〔2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湘潭市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与合同用地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25〕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程适用于《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明确的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包括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新用地项目、园区收回再出让用地。
(二)全市合同用地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及用地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按照项目流程有序推进各环节、各事项。
(三)合同用地管理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环节。事前管理聚焦规划约束与标准前置,包括区域评估、指标体系、项目招商、用地报批、土地收储、用地出让履约、土地不动产权登记与工程审批等。事中管理保障项目落地后的全过程监管与合格验收,包括建筑施工、环保达标、综合验收、核发不动产权证等。事后管理建立评价与退出机制,包括项目达产复核和评估、对标履约、低效用地认定与项目退出等。
二、事前引导与管控
(四)区域评估和普查。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指标、明确相关规则;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合同用地”区域评估和普查,确定适宜建设区域范围和项目选址。经审批后区域评估和普查结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五)指标体系。发展改革部门明确“合同用地”指标体系运用规程,园区管理机构拟定地块指标方案,根据《湘潭市园区“合同用地”指标体系》明确排放达标率等8项核心指标内容,其中排放达标率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增加值能耗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亩均税收由税务部门负责,亩均营收由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进出口增速由商务部门负责,研发经费营业收入占比由科技部门负责,容积率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标由园区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纳入“双合同一协议”中进行管理,并同时运用到“湖南省自然资源要素大市场”。
(六)项目招商。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与意向用地企业对接,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年限、价款缴纳方式、违约责任,并协商约束性指标、评估性指标和激励性指标,通过会议集体决策后,签订招商入园合同。
(七)用地报批。鼓励园区采用周转地形式储备工业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在招商引资阶段同步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报批和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收回等相关工作,将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合同用地”收储工作相关机制,落实出入库机制。依据“承诺制”,由属地政府牵头、优居中心负责,开展土地征拆工作,使地块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
(八)用地出让履约。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地价评估,结合产业类型确定弹性年期、拿地形式及出让价款。土地摘牌成交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用地企业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园区“合同用地”承诺书》,并同步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项目监管协议》。
(九)权证办理。土地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净地告知确认书》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税费交讫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园区代办指导用地企业向园区工程建设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在前期手续和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在完成土地交付、施工许可后企业方可开工建设。
三、事中监管
(十)项目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联合验收等方面措施规程。用地企业应严格按照协议、承诺及审批的标准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如需修改变更,应按照“合同用地”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规程申请并取得原审批部门许可。园区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园区“合同用地”承诺书》《工业项目监管协议》开展项目资料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对用地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管。
(十一)综合验收。项目竣工后,按照“合同用地”项目综合验收相关规程,用地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园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用地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事后监管
(十二)达产复核和评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制定项目达产复核和评估机制。项目在约定达产复核日期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园区管理机构统筹相关部门开展复核和评估,将复核结果告知企业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发改、税务、生环、工信等部门根据工作机制负责相关指标复核。对评估未达标项目,由园区管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退还奖励扶持资金。
(十三)信用信息与智能预警。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设定信用评分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各园区依托“湖南省自然资源要素大市场”平台,对开竣工时间、投资进度等关键指标设置自动预警,提前60日向用地企业发送《履约提醒书》。
(十四)用地退出和收回。用地单位申请提前退出的,由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签订收回协议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按合同约定退还剩余年限土地价款。对于未按约定动工开发、认定为闲置土地或纳入低效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监督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湘潭市低效工业用地退出和收回管理办法(试行)》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十五)绩效评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工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共同实施产业用地绩效评估工作。在达产后每3年至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依据合同进行评估。评估主要以集中核查或抽查等方式。对通过达产评估的项目,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可按《推进落实“亩均论英雄”工作方案》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
(十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合同用地”管理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