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因城因地实施限高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本提案的办理工作,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会同相关单位对提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如下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是在《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前已出让土地且已经完成规划方案审批的项目,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二是在通知出台前已出让土地但未进行规划方案审批,或已经完成规划方案审批但需要变更原规划方案且高度超限的,或在通知出台前已出让土地但未明确建筑高度现高度需超限的,审批时按照通知要求征求消防救援部门的意见,达成基本一致后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三是在通知出台后已出让土地但未进行规划方案审批,或已经完成规划方案审批但需要变更原规划方案且高度超限的,或在通知出台后已出让土地但未明确建筑高度且高度需超限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审批,执行住宅原则不高于80米、公共建筑原则不高于100米的规定。
四是新建项目按“高品质住宅”建设目标,鼓励优化建筑设计,享受容积率奖励有关政策;出台了房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阳台、飘窗、公益、公共设施等可以不计算容积率。
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