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D070号建议的答复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0-05-21 08:20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D070号建议的答复

 

陈湘涛、赵欢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新型经营主体配套设施用地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支持。本局高度重视本建议的办理工作,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对建议涉及我局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概念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

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为规范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我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等部省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2018年出台了《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潭国土资规〔20182号),从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报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管理,有力激发了设施农用地服务农业产业发展的巨大动力。

二、用途范围

生产设施农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等。配套设施用地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三、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配套设施用地中5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10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四、设施农用地报批程序

1.申请。生产经营者(公司或个人)拟定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向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流转的,原则上均由村(社区)先行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好流转协议,流转的期限一般为5年,最高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签订协议。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在乡镇(街道)和所涉及的村(社区)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生产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3.备案。生产经营者如实填写好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签订了委托协议的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未签订委托协议的乡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备案申请表、公示资料及公示照片、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土地复垦协议及复垦费缴存凭证、验收意见等资料。

再次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能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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