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配合信息中心检查各科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科室(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五)组织对各科室(单位)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六)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七)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设置在局办公室,由审批服务科、信息中心、法规科、人事科、机关党委(纪委)等成员单位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信息公开办主任,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的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邮寄。信息中心负责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协助做好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安全等有关工作。审批服务科负责组织协调、承办转发、内部衔接及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各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科室”)负责具体承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提交相关政府信息及草拟承办意见。法规科负责对草拟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人事科负责组织对各责任科室(单位)办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缓作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参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办理原则,各承办科室要及时、准确向信息公开办提供本科室(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群导航-政府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址:http://zygh.xiangtan.gov.cn/)是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的非涉密内容;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计信息;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执法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七)全局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投诉、举报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各科室(单位)起草制发的文件凡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没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形成时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五)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九条 在公开目录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主题、体裁、机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各科室(单位)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对栏目信息进行更新,审批服务科负责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非以局名义正式印发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承办科室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意见;
(二)承办科室对经核实审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公开;
(三)承办科室不能决定是否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按“本办法”保密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应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便民、及时、准确提供的原则;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四)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书面、信函等渠道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程序:接收、初审、受理、转办分送、补正、延期、拟定和作出告知、邮寄、存档。
信息公开答复文号统一为“编号〔××××〕××号”,局办公室负责对发文单独登记,并建立信息公开答复档案,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
承办科室应当建立年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理台账。
市局各分局或各科室(单位)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移交局办公室处理,不得以分局或科室(单位)名义对外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本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或部分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暂行查询办法》规定,告知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经审查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处理。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相关责任科室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多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承办科室应当在确认本科室(单位)依申请公开转办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二个以上科室(单位)的,以审批服务科转办意见为准。
承办科室在接到审批服务科转办的依申请公开任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审批服务科,并说明理由和提出办理建议。
承办科室起草的告知文书和相关材料,经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提交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局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承办科室应当呈报主管局领导签发后交审批服务科。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告知文书及相关材料能直接送达申请人的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相关告知材料原则上为告知文书一式五份和公开材料一式三份,送达申请人一份,承办科室、审批服务科各留存一份,局机要室存档告知文书二份。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服务科在向申请人送达告知文书及相关材料时,应当一并送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送达回证》,并保留存根联备查。
第二十六条 信息查询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查询申请人应当持《××资料查询通知单》自行前往局档案馆查询。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绩效考核。审批服务科负责每月通报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人事科负责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议和考核,机关纪委负责对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联动协调机制。法规科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答复答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服务科负责参与和指导相关单位妥善应对。
第三十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转办单》
4.《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5.《不属于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
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8.《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9.《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延期公开告知书》
10.《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文送达回证》
11.《××资料查询通知单》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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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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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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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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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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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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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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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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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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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 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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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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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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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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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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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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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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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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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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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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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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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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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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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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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
××: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条规定,因你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请更改和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请自收到本机关补正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特此告知。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
附件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转办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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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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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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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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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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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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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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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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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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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承办科室请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存根联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转办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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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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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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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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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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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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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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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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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主动公开型)
编号〔××〕××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我局已依法受理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复印件。你(单位)所要求提供的附图、附表等文本,涉及内容繁多,不便复制。如需查阅,请你(单位)到我局档案馆查阅。
你(单位)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可到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群导航-政府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址:http://zygh.xiangtan.gov.cn/)查阅。
如不服,你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附件:××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附件5(不属我局公开型)
编号〔××〕××号
不属于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
××××××:
我局已依法受理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告知如下:
你(单位)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由我局形成产生的,不属于我局公开的范围。你(单位)应当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如不服,你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附件6(不存在型)
编号〔××〕××号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我局已依法受理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告知如下:
你(单位)申请的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
如不服,你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附件7(部分公开型)
编号〔××〕××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我局已依法受理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告知如下:
你(单位)申请的×××××××××可以提供。其他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
如不服,你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附件8(不予公开型)
编号〔××〕××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我局已依法受理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告知如下:
你(单位)申请的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
你(单位)申请的信息因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予公开。
如不服,你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附件9
编号〔××〕××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延期答复告知书
××××××:
我局已依法受理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告知如下:
因(原因),你(单位)申请的关于××××××××政府信息无法在法定的时限内提供,经批准,延期至××××年 ××月××日之前提供。
特此告知。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附件10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文送达回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文送达回证
潭自然资依申请送字[ ] 号 潭自然资依申请送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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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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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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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 |
送达人 |
收到日期 |
受送达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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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收到此送达回证后,请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后,请将此送达回证寄回。逾期不寄回的,以当地邮戳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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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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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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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 |
送达人 |
收到日期 |
受送达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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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收到此送达回证后,请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后,请将此送达回证寄回。逾期不寄回的,以当地邮戳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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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
自
然
资
依
申
请
年
第
号
送申请人存 根
附件11
××资料查询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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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单位名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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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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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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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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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人提交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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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事项 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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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意见 |
(科室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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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资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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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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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时间: 年 月 日
(存根联)
××资料查询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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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单位名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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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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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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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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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人提交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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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事项 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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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意见 |
(科室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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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资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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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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