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
(一)城乡规划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机构概况;
(三)有关规划调整、建设项目建设、扩建、规划设计的通知公告;
(四)与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调整、修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大项目选址等规划公示;
(五)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的审批公告;
(六)湘潭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空间结构规模规划、城市交通、绿化系统规划;
(七)有关城市建设项目业务办理的业务指南,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所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共图书馆、规划展示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