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四年九月
(一)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可由双方确认的体现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抵押条款的申请材料代替(如: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
5.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6.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提交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通过流转取得的耕地、水域、滩涂上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备案材料;
8.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单方申请的除外;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3)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4)因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5)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办事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
咨询电话:
雨湖分中心 0731-55558907
岳塘分中心 0731-55558871
九华分中心 0731-55570383
监督电话: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5555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