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事指南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18 16:10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办事指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四年九月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等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交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

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8)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作证;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四、收费标准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让方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拍卖形式转让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7)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

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受遗赠的,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③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材料、收养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⑤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⑦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⑨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如需批准转让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申请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的,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 依法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或者收回协议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办事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

 

咨询电话:

雨湖分中心  0731-55558907

岳塘分中心  0731-55558871

九华分中心  0731-55570383

监督电话: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5555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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