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五年九月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9.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上述4.5项材料;
10.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3)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③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8)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如未申领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
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受遗赠的,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③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材料、收养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⑤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⑦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⑨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如需批准转让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以下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1.申请水电气同步过户的,提供水电气账户编号。
2.完税凭证(转让方)。
3.如需批准转让的,提交有权批准处置转让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转让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经济适用房等福利房转移的,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同意上市交易审批单或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8.因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符合享受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资料;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重新购买土地、房屋支付全部相关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除外)。
(3)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9.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还需提供:
(1)原住房权属的资料;
(2)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资料;
(3)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4)重新购买住房支付全部相关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除外)。
10.支付房屋买卖全部相关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除外)。房屋互换的,提交支付房屋互换全部相关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除外)。
11.房屋类型为住宅的,出让方家庭出售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以及购买方申请首套房次套房减征契税的,提供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与转移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或相关事项告知承诺书。
12.适用相关税种差额征收或据实征收方式的需提供房屋原值、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凭证及资料。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申请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的,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证时限
即时办结。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计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税发﹝2006﹞108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通告 2019年第2号等
办事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
咨询电话:
雨湖分中心 0731-55558907
岳塘分中心 0731-55558871
九华分中心 0731-55570383
监督电话: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5555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