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登记办事指南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ygh.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18 16:12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办事指南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四年九月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首次登记应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照遗嘱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等材料;

5.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生效的遗嘱;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6.生效法律文书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四、收费标准

暂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待上级规定明确后,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变更登记,应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申请。当事人双方解除居住权合同等注销居住权的,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居住权期限届满、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死亡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5.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6.不动产灭失,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7.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办事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

 

咨询电话:

雨湖分中心  0731-55558907

岳塘分中心  0731-55558871

九华分中心  0731-55570383

监督电话: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555589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