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四年九月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首次登记应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照遗嘱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等材料;
5.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生效的遗嘱;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6.生效法律文书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四、收费标准
暂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待上级规定明确后,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变更登记,应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申请。当事人双方解除居住权合同等注销居住权的,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居住权期限届满、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死亡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5.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6.不动产灭失,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7.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办事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
咨询电话:
雨湖分中心 0731-55558907
岳塘分中心 0731-55558871
九华分中心 0731-55570383
监督电话: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5555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