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实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