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湘乡市自然资源局翻江所所长陈坚违法操作,造成人民财产损失,造成社会影响极差
来信时间 2024-12-18 11:15:16
来信人 陈*
咨询内容

  湘乡市自然资源局翻江所所长陈坚于2024年8月26日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湘乡市翻执停字[2024]06号)载明,本人在自家房屋右边耕地上建设水泥坪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候处理。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事实认定错误,对涉案土地的地类存在错误认定。其次,行政机关在未切实履行调查取证义务;未通知明确整改期限、未事先书面通知、未表明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身份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8日强行拆除涉案水泥坪,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该行为严重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其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极差,申请人依法请求撤销湘乡市翻江镇自然资源所于2024年8月26日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湘乡市翻执停字[2024]06号),并依法申请赔偿。

  具体事实与理由详见附件。

答复部门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4-12-19 10:22:58
满意度 无反馈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朋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文件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您向湘乡市司法局咨询。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